你的位置:亞寶社區 >> 資訊 >> 兩岸台商 >> 詳細內容 在線投稿

男童被商場電梯夾斷手指 家長被判擔7成責任

發佈: 2011-8-27 20:35 |   來源: sina.com  |  查看: 42次

  東莞男童電梯斷指案近日判決,法院認定──

  本報東莞訊 (記者 鐘達文)本報曾報導,東莞塘廈鎮一位3歲的男童小向(化名)在商場的電梯上摔倒,手指被卷入電梯與地面的縫隙,4只手指當場被夾斷,男童的父親向金和將商場管理方告上法庭,索償27萬多元(詳見7月20日廣州日報A17珠三角新聞版、東莞新聞A20版)。昨日,向金和在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拿到判決書,法院認定向金和未盡監管義務,應對小向的受傷負主要責任,而商場方面則需承擔各項賠償6.7萬元,向金和表示將上訴。

  事故回放:

  3齡童被電梯夾斷4手指

  今年1月17日,3歲男童小向和父親向金和一起前往繽紛時代廣場的茂潤百貨商場購物。小向一路小跑到商場電梯前。商場的大堂電梯分左右兩側,此前兩側的電梯均為上行,而當天右側上行電梯改為下行。

  經常與父親到商場買東西的小向想當然地走上正在下行的電梯。

  此時慘劇發生,下行的梯級將小向撞倒,他的左手被卷入電梯履帶與地面的結合縫隙。小向除拇指外的4根手指已經全部斷開。經救治,小向的無名指和中指再植成功,但他卻永遠失去了食指和尾指。

  法院判決:

  商場需賠款6萬多元

  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小向作為未滿4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認知有限,他的父親在帶他到商場時,未完全履行監護職責,使小向可以有機會“獨自跑向逆行的電梯”。法院據此認定,小向的父親沒有盡到必要的監護義務,對小向的受傷損害應承擔70%的主要責任。

  同時,法院也認為電梯對老人和小孩都存在一定的危險性,被告商場理應對電梯的危險性提供明顯的警示標誌,並應對沒有成年人陪同的兒童在乘坐電梯時加以阻止。

  判決還提出,被告商場里出事的電梯運行兩年多以來,一直都是向上運行的,在改為每月定期改變運行方向後,並沒有明顯提示標誌,應對小向的受傷承擔三成的次要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商場須承擔各項賠償約6.7萬元。

  對於法院的判決,小向的父親向金和明確表示要上訴。

打印 | 收藏此頁 |  推薦給好友 | 舉報
上一篇 下一篇
 

評分:0

發表評論
查看全部回復【已有0位網友發表了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