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之差落選 彰化鄉代獲國賠
發佈: 2011-8-24 20:58 | 來源: sina.com | 查看: 30次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24日電)彰化大城鄉鄉代劉清龍在鄉代選舉中以1票之差落選,提對方當選無效之訴勝訴定讞。劉清龍提告要求彰化縣選委會賠償精神財產損失,彰化地院今天判決選委會應賠新台幣40多萬元。
針對法院判決,彰化縣選舉委員會總幹事吳淑玲說,選務人員確有疏失,她們已建請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的服務機關給予記過及申戒,至於司法部分,他們會提出上訴,走完司法程序。
去年6月大城鄉進行鄉民代表選舉,劉清龍以1票之差敗給對手王太郎,劉清龍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台中高分院認為選務人員認定無效、有效票上有過失,也沒有公開唱票,得票數統計錯誤,判決劉清龍當選定讞。
彰化地院判決書指出,劉清龍認為選務人員在辦理選務時,認定選票為有效、無效票過程有瑕疵,使得他的名譽、精神及財產有損害,因此依國家賠償法要求賠償研究費、精神慰撫金、出席費等費用總計86萬8638元。
彰化縣選委會委任律師主張,選務工作人員是在民眾觀看下,啟封投票匭,進行檢票、整票,工作人員不可能故意將選票錯置。
至於有關有效、無效票之認定,縣選委會主張,工作人員都是依據法令認定有效、無效票,縱然法院對有效、無效票有不同認定,但不能因此認定工作人員有故意或過失等不法行為及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不過,法官認為選務人員確有過失,原告要求負國家賠償責任於法有據;而原告要求賠償研究費、出席費、交通費等,法官認為,原告本應如期就職,領取屬個人報酬性質的研究費,被告應賠償研究費40萬1562元。
而原告要求賠償的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等費用,都屬於與行使職權有直接關係而得支領的費用,原告在未重新公告當選、未到職期間,無實際出席開會事實,不可能支領出席費等費用,所要求賠償不予准許。
至於原告要求的精神撫慰金部分,法官認為選務人員過失使得原告應當選未當選,無損社會評價,原告名譽或其他人格權益並無因此受損害,不得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駁回原告賠償撫慰金請求。10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