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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店家播放CD 須取得授權

發佈: 2008-6-16 18:38 |   來源: udn  |  查看: 33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

(聯合報系資料庫)

保護著作權的意識抬頭,近來許多音樂仲介團體四處追討在店面播放CD的授權金,店家驚慌失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表示,國人對於公開演出、播送的授權問題還不熟悉,其實只要是用播音設備放CD,就屬於「公開演出」,必須取得授權,否則可能得面臨民、刑事責任。

王美花表示,各國收取權利金的規定不同,例如在美國,門市與店面播放廣播與CD都要經過授權付費,但日本與我國制度類似,廣播原則上不用付費,只有播放CD要收授權金。

王美花強調,如果只是打開家用設備,包括收音機、電視機等,播放廣播或電視節目,智慧局定義為「開機」,店家只是單純接收節目,沒有利用到著作,因此不用付費;但若用播音設備放CD,就屬於「公開演出」,必須取得授權。

王美花解釋,購買CD只是買到物品的所有權,並沒有買到CD 上詞曲作家、唱片公司的公開演出權,所以播放CD、公開演出裡面的音樂讓顧客聽,基本上還是要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不過現在有不少著作權人組成仲介團體,統一對外收取權利金。

目前經政府許可的「音樂著作仲介團體」共有三家,包括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與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錄音著作仲介團體」則有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與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兩家。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店家營業面積很大,或分隔成很多營業區塊,例如旅館房間、醫院病房或大賣場等,店家常會利用擴音機、喇叭等設備,播送電視或廣播節目到營業場所各個角落或房間,也算是利用著作權,就不是單純的「開機」,必須付費,只不過會比CD 等音樂、錄音著作的授權費用低廉。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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