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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死刑】雲南高院的中國式處境

發佈: 2011-8-05 21:47 |   來源: sina.com  |  查看: 28次

  南方周末記者 趙蕾

  編者按:從藥家鑫案,到李昌奎案,公共輿論又一次因死刑存廢發生白熱化爭議。法官到底在依據什麼判定生死,到底有哪些複雜因素左右著法院理解“慎殺”政策,民眾對死刑的看法到底在發生哪些微妙的變化?與中國的制度、文化有巨大差別的異國民眾,又是怎樣來理解死刑?本專題均作了探究。它也許無法給讀者明確的答案,但或可帶給你獨到的視野。

  如果最高法院也認為李昌奎罪不至死,維持一審死刑判決的雲南高院或許不會受到輿論所指,但可能走入另一種境地:在死刑案件的審理上,推矛盾、拖後腿、出錯案。

  李昌奎殺人案在雲南省高院的再審,可能對中國司法控制死刑產生更大的影響。有學者認為,以後對死刑案件,法官判死緩可能需要承受更大的壓力。

  不出雜音、不推矛盾、不拖後腿、不出錯案──雲南高院對死刑案件審理的“四不”目標,正因為李昌奎案受到考驗。

  李昌奎奸殺同村少女王家飛,並殺害王家飛的弟弟,一審被判死刑。二審中,雲南高院以本案系民間矛盾激化引發,且被告人李昌奎存在自首情節為由,改判死緩。外界反映激烈:“這種案子不判死,什麼案子能判死?!”

  倡導案後答疑的雲南高院,先後出動兩位副院長解釋改判緣由,招來一波更猛的網絡討伐。

  2011年7月16日──距離副院長田成有說出“這個案子十年後會是一個標桿”僅三天之後,雲南高院決定再審此案。

  複雜的死緩

  如果雲南高院的法官們維持一審死刑判決,按程序把案件上報最高法院複核,他們不會面臨這麼多雜音,一切相安無事。

  接下來的問題交給最高法院。那麼,最高法院的法官們是否鐵定會核准李昌奎的死刑?他們會不會和雲南高院一樣刀下留人?

  最高法院刑庭的一位法官表示,李昌奎案目前披露的情況,確實存在幾個他們一般考慮不殺的因素,比如民間矛盾激化引起、沒有預謀、有自首情節,“全案材料我沒有看過,不好判斷”。

  “如果被告人有法定的從輕減刑情節,自首立功的,一般是不執行死刑的,我說的是一般不執行死刑。”最高法院主管死刑複核的副院長熊選國曾在一檔電視節目中說。他沒有進一步說明例外是什麼情形。在那次節目中,他還提及,婚姻家庭民間糾紛引發的、被告人積極賠償也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一般也不用死刑。

  如果最高法院也認為李昌奎罪不至死,維持一審死刑判決的雲南高院或許不會受到輿論所指,但可能走入另一種境地:在死刑案件的審理上,推矛盾、拖後腿、出錯案。

  所謂推矛盾,就是下級法院因為頂不住被害人家屬等方面的壓力,可殺可不殺的案件判殺,把矛盾交給上級法院解決,讓上級法院給他們“擦屁股”;“拖後腿”指的是,案件一旦不被最高法院核准,就會拖低法院的死刑核准率。

  死刑核准率是考量死刑案件審判質量的重要指標,反映了各地法院對最高法院死刑標準領會的程度。它客觀上給下級法院施加了慎用死刑的壓力,也使下級法院更加重視最高法院不予核准的原因。

  對比2007年死刑複核權收回之初,不予核准的原因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變化主要就體現在適用死刑還是死緩。刑法學者趙興洪對中國死緩的適用標準做過實証研究。他告訴記者,最高法院發布的三份紀要對死緩有一些傾向性的意見,比如民間矛盾激化、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等等一般不判處死刑,但是總體而言,法律、司法解釋、量刑指南都沒有明確死緩的適用標準,“標準只能存在於法官心中”。

  通過對數百份死緩判決書的分析,趙興洪發現,上級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已決案例對下級法院的判決有重要的影響。

  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琳在《死刑的距離:從中院到高院》一文中提到,因為我國法律規定,死緩由高級法院核准,不需要提交最高法院,省高院有時候出于政績的考慮,尤其對判死刑最高法院是否核准拿不准時,有可能傾向于判死緩。

  某省高院刑庭的一位法官告訴記者,法官在判死緩時實際面臨的情況非常複雜。他們高院去年辦過一起殺人案件,也是民間糾紛,被告人也有自首情節,一審法院兩次判死緩,都被他們駁回。“被害人家屬一直在上訪,我們也知道上訴不加刑,但沒辦法。”他還告訴記者,一、二審法院最後判了死刑,最後還是沒被最高法院核准。“最高法院還是很慎重的”。

  雲南背景

  雲南高院近年來的死刑核准率不落人後。雲南省高院2009年工作報告披露,這一年死刑核准率92.5%,比全國平均核准率高了三個百分點。通俗地說,同樣是一百個死刑案件上報最高法院,處於全國平均水平的省份約有10個沒被核准,雲南約7個。

  2005年,刑法學者曾粵興對制約雲南省法院適用死刑的情況做過調研。

  他發現,在2003年以前,雲南全省每年執行死刑人數都在四位數以上。2004年是個轉折點,執行死刑的數字下降到四位數之下。

  曾粵興認為,認識到重刑遏制不了犯罪率上升,是法官們限制死刑適用的重要原因。

  其中,毒品案的死刑適用狀況,對法官們衝擊最大。他們發現,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實際發生率與死刑適用率呈正比上升,案件涉及的毒品數量也直線上升。

  最高法院極少對具體犯罪類型明確死緩的適用情形,但是,在一份關於毒品犯罪的座談會紀要中,明確了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但可以判處死緩的情形,如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因特情引誘毒品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一位最高法院的退休法官告訴記者,雖然處於西南邊陲,在雲南召開的有關毒品死刑控制的會議非常多,可能對他們的死刑觀念也有所衝擊。

  這位法官說,雲南一貫把握死刑政策比較穩(注:對待死刑比較慎重),但他覺得,“這次有點穩過頭了”。

  法院系統的人認為,這可能跟雲南高院的領導班子有關係。除了後來公開釋疑的副院長田成有是學者出身外,雲南高院院長許前飛也曾是武漢大學國際經濟法的教師。

  一位原最高法院法官告訴南方周末記者,九十年代初期許前飛在海南省高院擔任經濟庭庭長時,就因為業務能力受到最高法院領導的賞識,差點上調最高法院。“他是法院系統裡面比較早一批的博士,理念比較先進,也有抱負。”

  在全國兩會等場合,許前飛呼籲國家設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雲南的宣威最先試點涉訴特困群體的救助,全國人大還曾經前往調研。

  他還主張,因為家庭糾紛、民間糾紛而引發的刑事自訴案件,沒有必要動輒把行為人抓去判刑坐牢,如通過調解,加害人能及時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當事人雙方能握手言和,就沒有必要判刑。

  許前飛一直希望建立一套刑事和解機制。他說,目前對刑事案件的和解,可以將其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但這意味著這至多可以作為一個酌定情節,目前立法上並沒有更深入一步的說法。一些法官因為怕被說花錢買刑,有時會忽視被害人的訴求。

  在北京師範大學的一次講座上,他坦言,自己的這種想法目前可能是一個禁區,因為如果真正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會給民眾“花錢買刑”的感覺。

  死刑的標準

  律師李占這些年一直在雲南執業,他認為雲南的死刑政策氛圍雖然較前寬松,但還是算“殺得相當狠的”。這次,他看到李昌奎的案件死刑改死緩,“大方向是對的,我支持”。

  根據中國刑法,故意殺人罪經認定後不處以死刑立即執行,在刑法規定的刑罰幅度之內。

  “雲南高院的死緩判決最多只能算不恰當的判決,不能說是錯誤的。”律師張青松說。

  “殺人很殘忍,還有虐殺的,殺後分屍煮屍的,但我們不能僅僅因為殘忍就重判,還要衡量情節的輕重,考慮各種加重和減輕刑罰的因素。一個案子判重了,後面的案子就沒法判了。”上述高院刑庭法官說。

  很多人呼籲最高法院盡快統一死刑適用標準,實際上,最高法院已經下發了關於寬嚴相濟司法政策的意見,其中提到了“寬”和“嚴”的一些情形,不過,這些解釋顯然無法達到民眾要求的統一和精確。

  “死刑如果有非常精確的標準,法官就沒有必要存在了。”張青松說,“所謂的統一死刑標準,最多也只能規定一個量刑的幅度。”

  曾粵興提到,當年轟動一時的雲南杜培武冤案,法官就是根據“感覺”要求審判委員會作出改判,從而保住了在事實上被枉指為殺人凶手的杜培武性命。他還透露,在雲南省的實際操作中,二審法院要求合議庭全體審判人員都有這樣的“感覺”時,才能提出改判意見,報審判委員會決定。

  刑法學者林維認為,雖然死刑難有確切的標準,但是,同一個法官、同一個法院在面對類似案件時,必須做到標準一致。“如果要寬,就應該對所有的案件都寬。”

  相比統一死刑標準,死刑判決書公開和量刑程序的公開,被認為更能促進死刑適用的公正和公平。

  目前最高法院推行的量刑規範化程序,都是在基層法院推開,死刑案件沒有納入。

  法律界人士的普遍看法是,最應該適用獨立量刑程序的是死刑案件。

  張青松告訴記者,雲南高院已經初步決定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他將在再審階段作為李昌奎的辯護律師出庭。現在他已經拿到李昌奎案的全部案件材料,一共有6本。

  張青松說:“我希望無論最終做出什麼判決結果,雲南高院的法官們都能在判決書中充分地說明理由。”

  從決定再審開始,雲南高院已經離他們期望的“不出雜音、不推矛盾、不拖後腿、不出錯案”的目標越來越遠。

  副院長田成有曾在一篇文章中談道,法官要學會眼中既要盯法律,也要盯民生,既要盯紙面上的規定,也要盯中國特殊狀況。現在全國人民都在盯著雲南高院。

  李昌奎案的再審,可能對司法上控制死刑產生更大的影響。林維認為,以後對於死刑案件,法官判死緩可能需要承受更大的壓力。

  無論是否贊成雲南高院改判死緩,很多法律界人士都不願看到雲南高院目前的處境。不少人提到,此案的再審跟當年最高法院提審劉湧案如出一轍。

  “當然不應該再審了!但我能說是雲南高院的錯嗎?我要再說下去就被罵死了。”一位當年被劉湧案輿論所傷的學者說。

  雲南再審的口子一開,“類似”喊冤的案子接踵而來。“很多案子根本沒法比較。但是後來一炒一鬧,好像也改判了。”

  據知情人透露,香港回歸初期,內地和香港在商討簽訂有關相互送達和承認裁判文書的司法協定之前,內地法院曾要求港方協助執行一份終審判決,判決是最高法院做出,後來最高檢對這個案件提起抗訴,一度令香港的法官無所適從,“內地到底哪級法院做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律師呂良彪說,一個不涉及法官貪腐、經由正當程序的判決,就這樣被輕易推翻,反映了司法缺乏定力和公信力。

  換句話說,雲南高院目前的處境就是中國司法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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