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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菸業者反彈 衛生局重申販菸原則

發佈: 2011-12-04 01:29 |   來源: sina.com  |  查看: 67次

近來有檳榔攤業者向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投訴,詢問檳榔攤為什麼不能像便利店一樣將菸品擺出來展示。對此,衛生局菸害稽查人員表示,依「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規定,營業面積小於6平方公尺不能為菸品展示,如果檳榔攤販售營業面積大於6平方公尺,就可以將菸品展出。但展示面要距外部2公尺以上,不得有同一品項超過1個牌面,並應張貼明顯之販菸警示圖文,且展示菸品不能用任何引人注意之方式,否則會被處新台幣1萬到5萬的罰鍰。

此外,有部分檳榔攤業者抱怨,已經把菸品都收到抽屜或用布簾將菸品遮蓋住,沒有展示菸品,怎麼還要張貼警示圖文。衛生局回應,依照菸害防制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販賣菸品之場所,應於明顯處標示張貼吸菸有害健康、免費戒菸專線或本場所不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等語之警示圖文。換言之,只要有販賣菸品,無論有沒有將菸品展示出來,都要張貼販賣菸品之警示圖文,否則也會被處新台幣1萬到5萬的罰鍰。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表示,有關販賣菸品業者違反菸害防制法而被處罰的情形,除因故意或過失販賣供應菸品給未滿十八歲者外,就是屬不清楚「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之規定。如菸品展示架之放置除非放在服務人員之櫃檯後方為菸品展示者,應該距離地面1點3公尺以上,且距離結帳櫃檯2公尺以上。且同樣的菸品只能擺一個牌面,並應該距離店鋪外2公尺以上,更不得以電子螢幕、動畫、移動式背景、聲音、氣味、燈光或其他引人注意之方式為菸品展示。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同樣會被處新台幣1萬到5萬的罰鍰。

衛生局指出,菸害防制法新修正施行至今已近2年,對於菸品之廣告與行銷已經嚴格禁止與限縮,加上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之規定,菸品已可說是不能有任何形式之廣告或行銷,目的是為了避免引起不特定人之購買菸品欲望,以間接降低吸菸人口,達到防制菸害之目的。如果有賣菸業者違規促銷或廣告菸品,會被處新台幣10萬元到50萬元罰鍰,而菸商或進口商違法促銷菸品或廣告者,將處新台幣500萬到2500萬的罰鍰。

※優活健康網提醒您:未成年請勿吸菸、吸菸有害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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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uho.com.tw/hotnews.asp?aid=1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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