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的國際合作

發表時間:2026 年 10 月 13 日 | 更新日期:2026 年 10 月 13 日 | 編輯:雅寶社區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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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帶出了國際保育合作的第二層意義:它不只是「保護物種」,更是「維持生態系功能」。森林的碳吸存、濕地的防洪與淨水、海洋的碳匯能力,都是全球公共財。一個國家破壞自己的森林,影響的不只是當地生態,也包括全球氣候系統。這種「外部性」的存在,正是國際公約與跨國治理機制得以成立的正當性基礎。

二、國際保育合作的制度基礎:從公約到框架

現代國際保育合作並非始於今日。早在十九世紀末,歐洲列強就曾為了保護非洲的野生動物而召開會議;二十世紀中葉以後,隨著環境意識抬頭與科學研究累積,一系列國際公約陸續誕生。這些公約構成了今日全球保育治理的骨幹,也決定了各國國內立法的方向。

《生物多樣性公約》與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

1992 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地球高峰會)上,《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正式開放簽署,並於 1993 年生效。CBD 是第一個全面處理生物多樣性議題的國際法律文件,其三大目標為:保育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其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地分享遺傳資源所產生的利益。

CBD 的重要性在於它把保育從「保護可愛動物」提升到「國家發展戰略」的層次。公約要求締約方制定國家生物多樣性策略與行動計畫(NBSAP),進行生態調查與監測,並將保育納入土地利用、林業、漁業、農業等部門政策。這使得保育不再是環保機關的「專利」,而成為跨部會的共同責任。

2022 年 12 月,CBD 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COP15)在加拿大蒙特婁落幕(由中國擔任主席國,因此又稱「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這次會議通過了被形容為「生物多樣性領域的巴黎協定」的《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其中最受矚目的目標包括:

  • 30x30 目標:到 2030 年,保護至少 30% 的陸地與海洋區域,並確保這些保護區具有生態代表性、連結性與有效管理。
  • 生態系復育:到 2030 年,恢復至少 30% 的退化生態系。

  • 資金承諾:到 2030 年,每年從所有來源籌措至少 2,000 億美元的生物多樣性資金,其中已開發國家每年提供至少 300 億美元的國際援助。
  • 減少有害補貼:到 2030 年,每年至少減少 5,000 億美元對生物多樣性有害的政府補貼。
  • 這些數字的意義在於:它們把保育從道德呼籲,轉化為可被檢核、可被問責的國際承諾。當然,框架本身沒有強制力,能否落實仍取決於各國的政治意願與制度能力——這是後續章節會處理的問題。

    《遷徙物種公約》與《華盛頓公約》:物種與貿易的雙軌治理

    如果說 CBD 處理的是「整體生態系」,那麼《遷徙物種公約》(Convention on the Conservation of Migratory Species of Wild Animals, CMS,又稱波恩公約)就是專門為跨境移動的物種量身打造的機制。CMS 於 1979 年在德國波恩簽署,1983 年生效,透過兩個附錄來運作:附錄一列出瀕危的遷徙物種,締約方必須採取嚴格保護措施;附錄二列出需要國際合作管理的物種,締約方應簽署區域性的合作協定。

    CMS 架構下已衍生出多個具體協定與備忘錄,例如保護非洲—歐亞遷徙水鳥的《非歐亞遷徙水鳥協定》(AEWA)、保護鯨豚的《ASCOBANS》、保護海龜的備忘錄,以及針對特定物種如白鶴、雪豹、獵豹、賽加羚羊的合作備忘錄。這些機制的運作方式,通常是透過締約方會議、科學委員會與秘書處,協調各國的監測、研究與行動計畫。

    另一個與保育國際合作密切相關的公約,是 1973 年簽署、1975 年生效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又稱《華盛頓公約》)。CITES 的核心邏輯是「以貿易管制達到保育目的」:它透過三個附錄,對不同瀕危程度的物種設定不同程度的國際貿易限制。附錄一原則上禁止商業性國際貿易,附錄二則允許在可持續的前提下進行貿易,附錄三則是各國自行列管、需要其他締約方協助管制的物種。

    CITES 的成功案例不少,例如 1989 年將非洲象列入附錄一、禁止象牙國際貿易後,一度有效遏止了盜獵數量;近年則將穿山甲、部分鯊魚與魟魚、以及多種熱帶木材樹種納入管制。CITES 的挑戰在於「執法」:它沒有跨國警察,只能依賴各締約方的海關、林業與野生動物主管機關合作,並透過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與世界海關組織(WCO)的通報機制來追查走私網絡。

    《拉姆薩公約》與世界遺產公約:棲地與地景的國際認證

    1971 年在伊朗拉姆薩簽署的《濕地公約》(Ramsar Convention),是全球第一個針對單一類型生態系的國際公約。它要求締約方指定「國際重要濕地」(即拉姆薩濕地),並對這些濕地進行保育與合理利用。迄今已有超過 170 個締約方、2,500 多處拉姆薩濕地,涵蓋面積超過 2.5 億公頃。

    拉姆薩公約的價值,在於它提供了一套跨國認可的標籤與監測機制。一處濕地被列入名單後,政府往往更難隨意開發,因為國際社會會關注其狀況;同時,公約的科學與技術審查小組(STRP)也能協助締約方進行評估。台灣雖然不是締約方,但許多濕地(如曾文溪口、四草)仍以符合拉姆薩標準的方式進行經營管理。

    1972 年通過的《世界遺產公約》,則透過「傑出普世價值」的概念,將具有自然與文化價值的區域納入全球共同守護的體系。世界自然遺產的指定,往往能為當地帶來國際關注、技術援助與觀光資源,也形成一種對政府的軟性約束——若世界遺產因開發而受損,可能被列入「瀕危名單」,對國家形象造成壓力。

    三、區域與跨境合作的真實案例:保育如何在國界之間發生

    國際公約提供了架構,但真正的保育行動往往發生在更貼近地景的區域尺度。以下幾個案例,分別代表了陸域、海域與遷徙線三種不同的合作模式。

    非洲的跨國保護區與反盜獵行動:KAZA 與大象的命運

    非洲南部的卡萬戈—贊比西跨界保護區(Kavango-Zambezi Transfrontier Conservation Area, KAZA TFCA)是當今世界最大的跨界保護區,橫跨安哥拉、波札那、納米比亞、尚比亞與辛巴威五國,面積約 52 萬平方公里,大約是台灣的十四倍大。KAZA 的成立,正是為了解決一個根本矛盾:大象、獅子、野犬等大型動物的活動範圍遠大於任何單一國家的保護區,若各國各自為政,動物只會在邊界處被阻隔或遭獵殺。

    KAZA 的運作依賴五國政府簽署的諒解備忘錄,設立跨國協調委員會與秘書處,協調範圍包括野生動物廊道、聯合巡護、社群共管、觀光發展與疾病控制(例如口蹄疫對野生動物與畜產的影響)。它並非一個「超國家政府」,而是一個協商平台,但這個平台讓各國的巡護員可以跨境合作、共享情資,也讓國際捐款與技術支援有一個統一的對接窗口。

    與此同時,非洲的反盜獵行動也高度國際化。2010 年代初期,莫三比克的尼亞薩保護區(Niassa Reserve)與坦尚尼亞的塞盧斯(Selous)等地的大象盜獵問題嚴重,象牙經由莫三比克港口運往亞洲。為此,各國政府、國際非政府組織(如 WCS、WWF、TRAFFIC)與國際刑警組織合作,建立情報網絡、培訓巡護員、部署偵查犬與無人機,並在港口與機場加強查驗。2010 年代中期以後,部分地區的盜獵率明顯下降,這正是跨國執法與市場端管制(中國於 2017 年宣布禁止國內象牙貿易)共同作用的結果。

    這個案例也提醒我們:保育的國際合作不只是「共同保護」,還包括「共同打擊犯罪」。非法野生動物貿易是僅次於毒品與武器的全球第三大非法貿易,每年的產值估計在 70 億至 230 億美元之間。沒有跨國合作,任何單一國家的努力都只會把犯罪推向鄰國。

    東亞—澳大拉西亞遷徙線的守護:從政府到公民社會的多層次合作

    回到亞洲,EAAF 的保育工作是另一個值得細看的案例。這條遷徙線的關鍵棲地在二十世紀末到二十一世紀初快速消失,促使各國與國際組織啟動合作。2006 年,「東亞—澳大拉西亞遷徙線夥伴關係」(EAAFP)正式成立,成為一個由政府、政府間組織、非政府組織與企業共同參與的多邊平台。夥伴關係的核心工作包括:指定與管理「遷徙線網絡據點」(Flyway Network Sites)、推動黃海生態區的保育、以及協調水鳥監測與研究。

    在這個架構下,具體的合作形式非常多樣:

  • 跨國同步調查:每年冬季,多國志工與研究人員在同一段時間內同步調查水鳥數量,以掌握族群趨勢。黑面琵鷺的全球普查正是最著名的例子,台灣、韓國、中國、日本、香港、澳門、越南、泰國等地同步進行,結果顯示全球黑面琵鷺數量從 1990 年代的不足 300 隻,回升到近年超過 6,000 隻。
  • 衛星追蹤與環誌合作:透過繫放與衛星發報器,研究人員能掌握個體的路徑與停留點,進而找出需要優先保護的棲地。這些資料由多國共享,成為劃設保護區與評估開發案的依據。
  • 棲地修復與補償:韓國新萬金(Saemangeum)填海案曾引發國際保育界的強烈關注與訴訟,成為遷徙線保育的標誌性事件。後續在各方壓力與協商下,韓國政府與相關機構投入濕地修復與替代棲地營造,也參與了區域性的遷徙線合作。
  • EAAF 的經驗顯示,國際合作不一定要等到「完美的公約」出現才能開始。它可以在科學資料共享、志工網絡、棲地經營管理等層次上逐步累積,形成一種「軟性的跨國治理」。

    海洋保育:從區域漁業管理到公海生物多樣性協定

    海洋的連結性比陸地更強,也更難劃界。公海(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域)佔全球海洋面積約六成,長期以來缺乏有效的保育機制。為此,國際社會發展出兩種主要的合作路徑。

    第一種是區域漁業管理組織(RFMO)。這些組織由相關國家組成,負責管理特定海域或特定魚種的漁業資源,例如管理大西洋鮪類的 ICCAT、管理中西部太平洋鮪類的 WCPFC、管理南方黑鮪的 CCSBT 等。RFMO 的功能包括設定捕撈配額、限制漁具與作業方式、要求觀察員計畫與漁獲回報,以及打擊非法、未報告、不受管制(IUU)漁撈。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但以「捕魚實體」身分參與部分 RFMO,這是台灣在國際保育合作中最實質的參與形式之一。

    第二種是《公海生物多樣性協定》(BBNJ Agreement)。這份協議在 2023 年 6 月於聯合國通過,目的是為公海的海洋生物多樣性建立保育與永續利用的法律框架,內容涵蓋海洋保護區的劃設、環境影響評估、海洋遺傳資源的惠益分享,以及能力建構與海洋技術移轉。BBNJ 被視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的第三個執行協定,在 2025 年跨過 60 個國家批准的生效門檻,成為國際海洋保育的重要里程碑。

    BBNJ 的意義在於:它終於讓「公海保護區」有了法律依據。過去要在公海劃設保護區,幾乎只能靠自願性倡議或 RFMO 的個別決定;未來則可以透過締約方會議的程序,建立具有約束力的保護措施。當然,從條文到實際劃設,仍有一段漫長的路要走。

    四、國際合作的運作機制:資金、科學與問責

    國際合作要能運作,不能只靠善意。它需要穩定的資金來源、可信的科學基礎,以及能夠檢核進度的問責機制。這三個要素構成了國際保育合作的「基礎設施」。

    資金機制:從 GEF 到綠色氣候基金

    全球環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 GEF)成立於 1991 年,是《生物多樣性公約》等國際環境公約的主要資金機制。它透過贈款與優惠貸款,支持開發中國家進行生物多樣性調查、保護區經營、能力建構與政策改革。GEF 的運作原則是「以公約為依歸」:各國提出的計畫必須對應到公約的目標,並經過科學與技術審查。

    2010 年成立的綠色氣候基金(Green Climate Fund, GCF),則從氣候變遷的角度支持保育相關行動,包括森林復育、紅樹林保護、氣候韌性農業等。此外,《昆明—蒙特婁框架》也強化了資金承諾,要求已開發國家每年提供至少 300 億美元的國際生物多樣性援助,並鼓勵私部門與慈善基金投入。

    這些機制的挑戰在於「分配」與「效率」。資金往往集中在少數大型計畫或特定地區,小型 NGO 與原住民社群難以直接取得;同時,申請程序繁瑣、審查時間長,也讓急需資金的保育行動緩不濟急。近年國際上因此出現「直接撥款給地方社群」的倡議,試圖讓資金更貼近地景。

    科學監測與資料共享:讓合作有共同的語言

    沒有共同的科學基礎,國際合作很容易淪為各說各話。因此,國際保育體系高度依賴標準化的監測與資料共享。例如:

  • IUCN 紅色名錄:由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彙整全球專家評估,將物種瀕危程度分為九個等級。它是各國制定保育優先順序、CITES 決定貿易管制、以及世界遺產評估的重要依據。
  • 全球生物多樣性觀測網絡(GEO BON):推動生物多樣性資料的標準化、開放與整合,讓各國監測資料能夠互相比較。
  • 全球生物多樣性資訊機構(GBIF):提供免費開放的物種分布資料庫,累積數億筆紀錄,是研究與政策制定的重要工具。
  • 關鍵生物多樣性區域(KBAs)與重要鳥區(IBAs):由國際組織與在地專家共同辨識,作為保護區劃設與開發案評估的參考。
  • 這些工具讓不同國家的資料能夠對話,也讓國際社會能夠追蹤保育進展。以《昆明—蒙特婁框架》為例,各國需在 2026 年前提交更新版的國家生物多樣性策略與行動計畫,並在 2030 年前提交進度報告。這些報告的品質,高度取決於各國的監測能力與資料開放程度。

    問責與檢核:從報告到國際壓力

    國際保育公約大多沒有強制制裁機制,其問責主要透過「透明化」與「同儕壓力」來運作。具體形式包括:締約方會議的國家報告、履約審查、國際組織的公開評比、以及非政府組織的監督報告。當一個國家的保育表現不佳,可能面臨國際輿論壓力、資金凍結、貿易限制(如 CITES 的貿易制裁),甚至影響其國際形象與外交空間。

    這種「軟性問責」雖不如國內法律的強制力,但在實務上仍能產生效果。例如,某些國家因未能有效管制象牙或木材貿易,曾被 CITES 要求提交進度報告或面臨貿易建議;而世界遺產瀕危名單的列入,也常促使政府重新評估開發計畫。這些機制的關鍵,在於公民社會與媒體能否持續關注,並將國際壓力轉化為國內的政治壓力。

    五、國際合作的困境與矛盾:理想與現實的差距

    談了這麼多制度與案例,我們也必須誠實面對:國際保育合作並非一帆風順。它充滿了主權矛盾、資源落差、執行缺口與政治現實。理解這些困境,不是為了否定合作,而是為了讓合作更務實。

    主權與國家利益的矛盾

    保育國際合作最根本的張力,在於「主權」與「共同利益」之間的衝突。每個國家都希望自行決定領土與資源的使用方式,但生態系統的運作卻要求跨國協調。當國際公約的要求與國內經濟發展衝突時,政府往往選擇後者。

    例如,砍伐熱帶雨林能帶來短期經濟收益,但會影響全球碳吸存與生物多樣性;填海造陸能創造土地與產業空間,但會破壞遷徙水鳥的補給站。這些矛盾在開發中國家尤其尖銳,因為它們往往承擔了保育的機會成本,卻較難獲得對應的補償。這也使得「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CBDR)原則成為國際談判的核心爭點。

    此外,保育議題有時會被政治化。某些國家可能以保育為名,行貿易保護或外交施壓之實;有些則因政治因素而拒絕簽署或批准公約。例如美國至今仍未批准《生物多樣性公約》,這使得 CBD 的全球代表性打了折扣。

    資金與能力的落差

    另一個現實問題是:保育資源高度不均。已開發國家擁有較充裕的資金、技術與人力,開發中國家則常面臨經費不足、專業人才短缺、基礎資料匱乏的困境。即使有 GEF、GCF 等國際資金,申請程序與審查標準對能力不足的國家仍是一大門檻。

    這種落差會形成惡性循環:缺乏監測資料,就難以說服國際社會投入資源;缺乏資源,就難以改善監測與執法;執法不力,則非法獵捕與貿易持續猖獗。要打破這個循環,除了資金援助,還需要長期的人才培育、制度建構與技術移轉。

    非法野生動物貿易與執法缺口

    非法野生動物貿易是國際保育合作最棘手的挑戰之一。它的特性是高度組織化、跨國化、利潤龐大且風險相對低。走私網絡會利用各國法律落差、海關漏洞與貪腐問題,將象牙、犀牛角、穿山甲鱗片、珍稀木材、活體動物與魚類運往消費市場。

    即使有 CITES 與國際刑警組織的合作,執法仍面臨許多困難:跨國情資分享不夠即時、邊境查驗人力不足、司法追訴與量刑不一、以及部分國家的貪腐問題。此外,合法貿易與非法貿易的界線有時模糊,例如「人工繁殖」的珍稀動物可能被用來洗白野生個體,這也增加了執法難度。

    要有效打擊非法貿易,需要「全鏈條」的合作:來源國的巡護與社區參與、轉運國的邊境管控、消費國的需求減少與法律制裁,以及國際組織的協調與技術支援。任何一個環節鬆動,整個鏈條就會失效。

    六、台灣與華人世界在國際保育合作中的角色

    台灣在國際保育合作中處於一個特殊位置。由於國際政治現實,台灣不是許多國際公約的締約方,也難以參與部分政府間組織。然而,台灣擁有豐富的生物多樣性、堅實的民間保育能量與活躍的公民社會,這讓它能夠以「非官方」或「實質參與」的方式,在國際保育網絡中扮演有意義的角色。

    候鳥保育:黑面琵鷺與遷徙線合作

    黑面琵鷺是台灣參與國際保育合作最成功的案例之一。這種全球瀕危的鳥類,每年冬天有超過一半的族群在台灣度冬,主要棲地包括台南七股、四草與嘉義鰲鼓等地。台灣的研究人員與保育團體長期投入調查、繫放與棲地管理,並與韓國、中國、日本、香港等地的夥伴合作,進行跨國同步普查與衛星追蹤。

    這項合作不僅讓黑面琵鷺的全球數量逐步回升,也讓台灣在遷徙線保育中建立了專業聲譽。台灣的民間團體與研究機構因而得以參與 EAAFP 的相關會議與工作,以「實質參與」的方式貢獻科學資料與經營管理經驗。

    海洋保育與漁業管理:以專業參與國際組織

    在海洋保育方面,台灣以「漁業實體」的身分參與多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包括 ICCAT、WCPFC、IATTC 等,並配合執行捕撈配額、觀察員計畫、漁獲認證與 IUU 漁撈防制。這既是國際義務,也是台灣漁業永續的關鍵。

    此外,台灣在鯨豚保育、海龜救傷與海洋廢棄物治理上也與國際組織及鄰近國家合作。例如,台灣的海洋保育署與相關團體參與淨海行動、鯨豚擱淺救援網絡,並與菲律賓、日本等地的研究機構交流。這些合作雖然未必張揚,卻實質地串起了區域的海洋保育網絡。

    華人世界的保育合作潛力

    華人世界在國際保育合作中具有獨特的潛力與責任。一方面,中國、台灣、香港、澳門、新加坡等地的華人社群,是許多野生動物製品(如象牙、魚翅、龜板、蘭花、觀賞魚)的重要消費市場;另一方面,這些地區也擁有愈來愈多的保育專業人才、企業資源與公民社會能量。

    近年在中國,政府逐步加強對野生動物貿易的管制,包括 2017 年宣布禁止國內象牙貿易、2020 年強化野生動物禁食與交易管理。這些政策對全球保育具有實質影響。台灣則在《野生動物保育法》架構下執行 CITES 相關管制,並透過研究機構與 NGO 參與國際合作。香港與澳門作為貿易樞紐,其管制與執法也備受關注。

    未來,華人世界的保育合作可以在幾個方向深化:跨境遷徙物種的聯合監測、非法貿易的情資分享與執法協作、海洋保護區的區域網絡、以及企業與慈善資源的投入。這些合作不一定需要官方外交突破,但需要專業社群的長期連結與互信累積。

    七、公民能做什麼?從個人行動到跨國連結

    國際保育合作看似遙遠,但公民社會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愈來愈關鍵。以下是幾個具體的行動方向。

    支持透明、可信的保育組織

    捐款或志工服務是公民參與最直接的方式。選擇時可留意組織的資訊透明度、財務公開程度、在地合作模式,以及是否尊重原住民與地方社群的權益。好的保育組織通常會公開其工作成果與挑戰,也會說明資金流向與合作夥伴。

    消費選擇與市場壓力

    消費者是改變市場的力量。拒絕購買瀕危物種製品(象牙、犀牛角、穿山甲、海龜製品、非法木材、部分觀賞魚與蘭花)、選擇有永續認證的海鮮與林產品、關注食品與化妝品是否涉及森林砍伐,都能對供應鏈形成壓力。企業也會因為消費者的關注,而調整採購政策。

    參與公民科學與資料開放

    公民科學(citizen science)是現代保育監測的重要一環。台灣的 eBird Taiwan、路殺社、兩棲爬蟲調查、珊瑚監測等計畫,都歡迎民眾參與。這些資料不僅有助於國內保育,也能與國際資料庫(如 GBIF)串接,成為全球監測網絡的一部分。

    關注政策與國際議題

    公民可以透過連署、投書、參與公聽會、關注立法院與地方議會的保育相關法案,來影響政策。同時,也可以關注國際公約的締約方會議(如 CBD COP、CITES CoP、CMS COP)與重要倡議,透過社群媒體或公民團體將國際議題帶入國內討論。

    八、結語:在沒有國界的世界裡,合作是唯一的選項

    保育的國際合作,本質上是一場關於「如何在地球上共同生活」的長期實驗。它沒有最終的勝利,只有不斷的調整與協商。從黑面琵鷺的跨國遷徙,到非洲大象的反盜獵行動;從《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全球框架,到拉姆薩濕地的在地經營;從區域漁業管理組織的配額談判,到《公海生物多樣性協定》的公海保護區——每一個案例都說明了一件事:當生態系統的運作跨越國界,人類的治理也必須跨越國界。

    這條路並不容易。主權矛盾、資源落差、執法缺口與政治現實,都會讓合作走走停停。但正如候鳥不會因為國界而停止飛行,生態系統也不會因為人類的爭執而停止運作。當一隻黑面琵鷺在台南的魚塭上振翅起飛,牠所依賴的,是韓國、中國、台灣、日本、香港等地無數人的共同選擇。而我們所能做的,就是讓這些選擇繼續發生——透過專業、透過資金、透過政策、透過消費、也透過每一次願意多理解一點的公民行動。

    保育的國際合作,終究不是為了某一個國家、某一個組織或某一個物種,而是為了讓這個星球上的生命,還能繼續自由地移動、繁衍與演化。這是人類共同的責任,也是我們共同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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