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代理人的版權:它生成的內容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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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6 年 10 月 21 日 | 更新日期:2026 年 10 月 21 日 | 編輯:雅寶社區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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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美國著作權局在 2023 年的政策聲明與 2025 年的報告中也留下一道門:如果人類對 AI 輸出進行了「實質性的選擇、安排與修改」,那麼人類所貢獻的那部分——例如精心設計的提示詞組合、對輸出結果的編排、後製加工——仍然可能構成受保護的著作。也就是说,美國走的是「人類貢獻可分離」的路線:AI 生成的部分不保護,人類加工的部分保護。

(二)歐盟:以透明度義務取代帰屬爭論

歐盟的《人工智慧法》(AI Act)並沒有直接處理「AI 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歸屬」,而是從「標示義務」與「訓練資料」兩端下手。AI Act 第 50 條要求生成式 AI 系統的提供者必須確保合成內容可被辨識(例如以機器可讀的方式標記),深偽內容原則上須揭露。另一方面,《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DSM Directive)第 4 條則建立了文字與資料探勘(TDM)的例外,但權利人可以用「權利保留(opt-out)」的方式排除。

歐盟的邏輯是:與其爭論「AI 生成物歸誰」,不如先確保「AI 生成物是可被識別的」,並且「訓練資料的來源是合法的」。這種「過程規管」的思路,未來很可能成為各國立法的參考模板。

(三)中國大陸:從「無著作權」到「有條件保護」的轉折

中國大陸的司法實務在近兩年出現了明顯轉向。2023 年底,北京互聯網法院在李昀訴劉元春案中,針對一幅由 Midjourney 生成的圖像,認定使用者透過設計提示詞、調整參數、反覆篩選的過程,體現了「智力投入」與「個性化表達」,因此該圖像構成美術作品,著作權由該使用者享有。這個判決在國際上引起廣泛討論,因為它實質上承認了「提示詞工程」可以構成創作行為。

但要注意,這個判決的關鍵仍然是「人類的實質性智力投入」,而不是「AI 自己會創作」。如果使用者只是按下「一鍵生成」,法院的態度可能會完全不同。因此,中國大陸目前的路徑可以理解為:AI 是工具,工具不會成為作者,但使用工具的人可能成為作者。

(四)台灣:現行法下的解釋空間

回到台灣。《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將「著作」定義為「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司法實務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一貫見解,都要求著作必須是「人類精神作用之成果」。智財局在歷年的函釋中曾多次表示,純由電腦或機器自動產生的成果,若無人類的創作性投入,不受著作權保護。

不過,台灣目前對於「AI 生成內容」尚未有專門的法院判決,實務上仍處於「解釋適用既有法規」的階段。較務實的看法是:若使用者在提示詞設計、素材選擇、結果編修上投入了足夠的創作性,該成果有機會被認定為受保護的著作;反之,若僅是輸入一句話後直接採用原始輸出,則取得著作權的機率相當低。

這裡必須提醒一個常見的誤解:「不受著作權保護」不等於「可以隨便用」。即使 AI 生成的內容本身不構成著作,它在生成過程中若重製或改作了他人的著作(例如模仿特定畫風、重現受保護的角色、引用大段文字),仍然可能構成侵權。這是兩件不同層次的事,不能混為一談。

三、如果受保護,權利歸誰?三種歸屬模型的比較

假設某個 AI 代理人生成的內容,因為人類的實質參與而取得了著作權保護,下一個問題就是:這個權利到底屬於誰?目前學理與實務上主要有三種模型,各有其邏輯與風險。

(一)模型一:歸屬於模型提供者(開發者)

這種模型的主張是:AI 代理人的能力來自開發者的訓練資料、模型架構與工程投入,因此生成物的權利應歸屬於提供模型的一方。實務上,這通常不是透過著作權法直接規定,而是透過「服務條款」來實現——也就是平台在合約中約定「輸出內容的權利歸平台所有,或平台保留一定範圍的使用權」。

這種模型的優點是權利集中、授權明確;缺點是對使用者極為不利,也會打擊企業導入 AI 的意願。因此,目前主流商業平台(如 OpenAI、Anthropic、Google)大多已放棄「主張輸出內容權利」的做法,轉而採取「將輸出內容的權利讓與或授權給使用者」的策略。

(二)模型二:歸屬於提示者/使用者

這是目前最被廣泛接受的模型,也是多數平台條款的實際運作方式。理由在於:真正決定「要生成什麼」的是使用者,提示詞、參數、篩選、編修,都是人類創作性的展現。若使用者的投入達到「實質性貢獻」的門檻,由其享有著作權,在法理上最說得通。

但這個模型有一個致命弱點:它預設了「使用者是一個人」。如果使用者是企業,而操作者是員工,那麼權利歸屬就要回到《著作權法》第 11 條的職務著作規定來處理——原則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若使用者本身就是另一個 AI 代理人(例如 A 代理人呼叫 B 模型來生成內容),那「提示者」到底是誰,就會變成一個幾乎無解的迴圈。

(三)模型三:歸屬於公共領域(無人享有)

第三種模型認為,AI 生成內容既然缺乏明確的人類作者,就應該直接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皆可自由使用。這種主張在學術圈有一定支持度,理由是:這樣可以避免「誰先按下生成鍵、誰就獨占市場」的荒謬結果,也有助於知識流通。

然而,這個模型在商業實務上幾乎不可行。企業不會願意投入大量資源,去產出一個「任何人都可以免費拿去用」的資產;創作者也會質疑,為什麼自己花了三個月調校提示詞、建立工作流,最後的成果卻不受保護。因此,純粹的「公共領域模型」在立法上要落實,難度極高。

較常見的折衷做法是「分層處理」:AI 原始輸出不保護,人類的選擇、編排、修改受保護。這也是美國著作權局目前採取的路徑。實務上,這意味著企業若要確保自己對 AI 生成內容享有權利,就必須刻意保留「人類加工」的痕跡——這點在後面的實務建議會再詳細說明。

四、平台條款怎麼寫?實務比較與契約設計

在法律尚未明朗之前,真正決定權利歸屬的,往往不是法院,而是你按下「同意」時所簽的那份服務條款。這也是企業法務最應該花時間研究的地方。

(一)主流平台條款的共同趨勢

觀察目前主要的生成式 AI 平台,可以歸納出幾個共同趨勢:

  • 輸出內容的權利讓與使用者。多數平台明確表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將輸出內容的權利讓與或授權給使用者,平台不主張著作權。
  • 平台保留使用輸出的授權。但同時,平台通常會要求使用者授予一項「全球性、非專屬、免權利金」的授權,讓平台可以用這些輸出來改善服務、進行模型訓練或安全審查。這意味著「權利歸你,但平台也能用」。
  • 使用者須自行確保輸入內容的合法性。平台普遍要求使用者保證,其輸入的提示詞與素材沒有侵害他人權利,並且自行承擔因輸入而產生的責任。
  • 商業使用的限制不一。部分平台對免費方案的使用者限制商業用途,企業若要大規模商用,必須升級至企業方案或另行簽署合約。
  • 輸出可能與他人重複。平台通常會提醒,由於模型是機率性的,不同使用者可能生成相似的內容,平台不保證輸出的獨特性。
  • 這些條款看似對使用者友善,但魔鬼藏在細節裡。「權利讓與」通常附帶「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這個前提——如果當地法律根本不承認 AI 生成內容可以取得著作權,那麼這個讓與條款就是「讓與一個不存在的東西」。這也是為什麼企業不能只看平台條款,還必須理解當地著作權法的實際運作。

    (二)企業部署 AI 代理人的契約設計要點

    當企業不是「使用現成平台」,而是「自行部署或客製化 AI 代理人」時,契約設計就變得更加關鍵。以下是幾個實務上必須明訂的事項:

  • 權利歸屬條款:明確約定 AI 代理人所生成之內容,其著作權(若存在)歸屬於企業,或至少取得專屬、可轉授權的永久使用權。
  • 訓練資料的權利保證:要求模型供應商保證其訓練資料來源合法,並就第三人主張侵權時提供補償(indemnity)。
  • 輸出內容的瑕疵擔保:約定若輸出內容與他人著作構成實質相似,供應商應協助處理或負擔賠償。
  • 人類監督機制:約定企業對代理人的輸出負有審閱義務,並保留人類最終核准的流程,這在責任分配上會是重要的抗辯基礎。
  • 資料處理與保密:若代理人會讀取企業內部文件,必須明確約定資料的儲存位置、保存期限與刪除機制。
  • 簡單說,在法規不明確的時代,契約就是你的法律。誰在契約裡寫得清楚,誰就在爭議中立於不敗之地。

    五、AI 代理人「自主行動」帶來的新難題

    前面討論的多半是「生成內容」的靜態問題,但 AI 代理人的真正挑戰在於「動態行為」。當代理人能夠自行上網、自行呼叫工具、自行發布內容,版權問題就會以更複雜的形式出現。

    (一)代理人自動抓取資料的授權問題

    假設你請 AI 代理人「整理一份本週產業新聞摘要」,代理人自動瀏覽了二十個網站、擷取了各站的新聞段落,最後生成一份摘要。這個過程涉及兩個層次的問題:第一,代理人瀏覽與擷取的行為,是否構成重製?第二,最終生成的摘要,是否構成對原著作的改作或引用?

    在台灣,《著作權法》第 65 條規定了合理使用的四款判斷基準,包括利用之目的與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代理人若只是擷取少數片段、用於內部參考,較有機會主張合理使用;但若生成的是「實質替代原著作」的內容,或對外公開散布,風險就會大幅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網站已在 robots.txt 或服務條款中明確禁止 AI 爬取,這雖然不直接等同於著作權法的「權利保留」,但在判斷是否構成「明知故犯」時,會是重要的不利因素。

    (二)輸出與他人作品「實質相似」的風險

    AI 代理人的輸出,是從訓練資料的統計規律中生成的。這意味著,在特定提示下,它有可能生成與訓練資料中某件作品「實質相似」的內容——尤其是當提示詞直接指向某位藝術家、某個角色、某種高度辨識的風格時。

    這裡有一個常見的誤區:「風格」本身不受著作權保護。你可以模仿某位畫家的筆觸、色調、構圖習慣,只要沒有重製其具體作品的表達,通常不構成侵權。但如果代理人生成的圖像,與某件具體作品在構圖、角色、細節上高度重合,就可能構成「重製」或「改作」。這也是為什麼企業在使用 AI 生成圖像時,應避免在提示詞中直接指名特定藝術家或作品,並在輸出後進行相似度檢核。

    (三)代理人「自己簽約、自己發布」的行為能力

    更前衛的情境是:企業讓 AI 代理人自動在社群平台發文、自動回覆客戶、甚至自動與外部服務商完成交易。此時,代理人發布的內容若侵害他人著作權,責任應由誰承擔?

    目前多數法域的立場是:AI 不具備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因此代理人的行為,法律上應歸屬於「設定該代理人、並從中獲益」的自然人或法人。換句話說,企業不能以「那是 AI 自己做的」作為免責理由。這也是為什麼企業在部署代理人時,必須建立「人類監督」機制——不只是為了品質,更是為了在法律上建立「可控性」的證明。

    六、責任如何分配?從著作權到民事賠償的三層架構

    討論完權利歸屬,必須談責任。因為在實務上,多數企業遇到的不是「我的 AI 生成物被抄」,而是「我的 AI 生成物抄了別人」。這時,責任分配的架構就非常重要。建議可以從三個層次來思考:

  • 第一層:使用者責任。使用者是實際下指令、實際使用輸出的人,對於輸入內容的合法性、輸出的審閱,負有第一線的注意義務。若使用者明知提示詞會導致侵權仍為之,責任最重。
  • 第二層:平台/供應商責任。平台若僅提供工具,通常可主張「技術中立」;但若平台明知其模型會大量產出侵權內容而未採取措施,或未履行標示義務,則可能承擔連帶責任。這也是各國立法逐漸強化「平台透明度義務」的原因。
  • 第三層:開發者/訓練資料提供者責任。若侵權的根源在於訓練資料本身違法取得,則責任可能回溯到模型開發者。不過這在舉證上難度較高,實務上多半透過契約的補償條款來處理。
  • 對企業而言,最務實的做法不是「祈禱不會出事」,而是「事先把責任分配寫進契約」。例如:要求模型供應商保證訓練資料合法、約定侵權爭議的補償機制、建立內部的輸出審閱流程、保留人類參與的紀錄。這些動作不只是法律防禦,也是日後主張「已盡合理注意義務」的重要證據。

    七、實務建議清單:企業與創作者現在就能做的事

    法規還在演進,但企業與創作者不能等到立法完成才行動。以下是幾個可以立即落實的建議:

    (一)給企業的六項行動

  • 建立 AI 使用政策:明確規範哪些業務可以使用 AI 代理人、哪些不行,並指定負責審核的人員。
  • 保留人類參與紀錄:記錄提示詞設計、參數調整、輸出篩選與編修的過程,作為日後主張人類創作性的證據。
  • 簽訂權利歸屬與補償條款:與模型供應商、外部開發商簽約時,明訂輸出內容的權利歸屬與侵權補償機制。
  • 建立輸出審閱流程:對外發布前,由人類進行事實查核與相似度檢核,降低侵權風險。
  • 避免高風險提示:不要在提示詞中直接指名特定藝術家、角色或作品,降低生成物與他人著作實質相似的機率。
  • 盤點訓練資料來源:若使用客製化模型,應確認訓練資料的授權狀態,避免日後爭議。
  • (二)給創作者的三項提醒

  • 人類的加工就是你的護城河:在 AI 輸出之上進行改寫、編排、後製,這些人類貢獻才是受著作權保護的核心。
  • 保留創作歷程:提示詞、草稿、修改紀錄,都是證明「人類創作性」的重要素材,建議妥善保存。
  • 注意平台條款:不同平台對商業使用、輸出權利的規定不同,使用前務必詳讀,必要時選擇對創作者較友善的方案。
  • 八、未來展望:立法趨勢與產業共識

    展望未來三到五年,AI 代理人的版權問題大概會朝三個方向發展:

    第一,標示義務會成為全球共通的最低標準。歐盟 AI Act 已經開出第一槍,要求合成內容必須可被機器辨識。未來各國很可能跟進,要求 AI 生成內容加上浮水印或 Metadata,這將使「內容是否為 AI 生成」變成可追溯的事實,連帶影響舉證責任的分配。

    第二,集體授權機制會逐漸成形。與其讓每個使用者、每間企業各自與權利人談判,不如建立集體授權制度,讓訓練資料與生成內容的使用有一個可預測的付費機制。這在音樂、新聞、圖庫產業已經開始出現雛形。

    第三,「人類實質貢獻」會成為判斷的核心標準。無論是美國的「可分離保護」、中國大陸的「智力投入」、還是台灣的「人類精神作用」,背後其實是同一套邏輯:著作權保護的是人的創作,而不是機器的輸出。因此,未來的贏家不會是「最早使用 AI 的人」,而是「最懂得在 AI 輸出上加入人類價值的人」。

    結語:與其問「歸誰」,不如問「誰做了什麼」

    回到最初的問題:AI 代理人生成的內容,版權歸誰?

    誠實的答案是:目前沒有單一、確定的答案,因為它取決於三個變數——你在哪個法域、你簽了什麼契約、以及你對輸出投入了多少人類的創作性。但這個「不確定」並不是壞事,它反而提醒我們:版權制度的核心從來不是「誰先按下生成鍵」,而是「誰付出了創作的心力」。

    對企業而言,這意味著必須從「工具思維」升級為「治理思維」——建立政策、簽好契約、留下紀錄、做好審閱。對創作者而言,這意味著 AI 不是取代你的對手,而是放大你創作能力的工具;真正稀缺的,始終是人類的判斷、品味與選擇。

    當 AI 代理人越來越像一個「會自己做事的員工」,我們或許該問的問題不是「它的作品歸誰」,而是「我們有沒有把它當成一個需要被管理、被監督、被賦予責任的協作者」。因為到最後,法律追究的永遠不會是那個沒有行為能力的模型,而是那個決定要讓它去做什麼的人。

    而艾寶社區的各位,如果你正在打造自己的 AI 代理人工作流,不妨從今天開始,為每一份 AI 生成的內容,留下一點「人類的痕跡」——那不只是法律上的保障,更是你在這個演算法時代,最無可取代的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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