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生成式AI技術的爆發性成長,從ChatGPT的文字創作、Midjourney的圖像生成,到Suno的音樂作曲,AI已能產出令人驚嘆的創意作品。然而,這些由AI生成的內容,其著作權歸屬問題正成為全球法律界最棘手的挑戰之一。
現行著作權法的核心原則是「人類創作性」——只有自然人的創作才能獲得著作權保護。美國著作權局明確表示,作品必須由人類創作才能註冊著作權;我國著作權法亦規定,著作權屬於「創作著作之人」,而此「人」通常指自然人。
但問題在於:當使用者輸入提示詞(prompt)後,AI模型自主生成內容,這個過程中的「創意貢獻」該如何劃分?是AI開發者、使用者,還是AI本身擁有著作權?
2023年,美國著作權局駁回了AI繪圖作品《通往天堂的入口》的著作權登記申請,理由是該作品「缺乏人類創作元素」。同年,聯邦法院在Thaler v. Perlmutter案中明確裁定:AI不能作為作者。然而,若人類對AI生成的內容進行「有意義的修改」,則可能獲得部分保護。
歐盟AI法案強調,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歸屬應以「人類的創造性控制」為判斷標準。若使用者僅提供粗略提示,AI自主完成大部分創作,則難以獲得保護;反之,若人類在過程中展現了「足夠的創造性選擇」,則可能被視為作者。
中國北京互聯網法院在2023年作出指標性判決,承認使用者對AI生成圖片享有著作權,理由是使用者「投入了智力活動與創造性選擇」。此判決顯示中國在AI著作權問題上採取相對靈活的立場。
我國智慧財產局目前立場傾向於:AI僅為工具,著作權歸屬於實際操作AI並進行創作的人類。但若AI生成內容缺乏人類的創意投入,則不受著作權保護。然而,具體的判斷標準仍有待司法實務進一步明確。
生成式AI需要大量資料進行訓練,這些資料往往包含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2023年,《紐約時報》起訴OpenAI和微軟,指控其未經授權使用新聞文章訓練AI模型。類似訴訟在全球各地不斷湧現,凸顯了AI訓練資料的合法使用邊界問題。
AI可能生成與既有作品高度相似的內容,引發「無意識抄襲」的爭議。例如,Getty Images起訴Stability AI,指控其生成的圖片與Getty授權的圖庫照片過於相似。
企業使用AI生成行銷素材時,若無法確定著作權歸屬,將面臨商業化風險。特別是當AI生成內容涉及第三方權利時,使用者可能面臨侵權訴訟。
各國應制定明確的AI生成內容著作權規範,建立「人類實質貢獻」的判斷標準。例如,可參考英國的「電腦生成作品」規定,將AI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於「為創作提供必要安排的人」。
要求AI生成內容必須標示來源,建立「AI生成標籤」制度。同時釐清AI開發者、平台營運者與使用者之間的責任分配機制。
推動AI開發者與內容創作者之間的授權協議,建立公平的補償機制。例如,部分平台已開始與版權方合作,確保訓練資料的合法性。
透過具體案例的判決,逐步形成具有參考價值的司法見解,為產業提供更清晰的行為指引。
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爭議,本質上是在數位時代重新定義「創作」的內涵。當機器能夠模仿甚至超越人類的創造力時,我們的法律體系必須與時俱進。理想的解決方案應該在保護人類創作者權益與鼓勵AI技術創新之間取得平衡,而非簡單地將AI視為「工具」或「作者」。
無論最終的法律走向為何,可以確定的是:AI時代的著作權問題將持續演變,需要法律、技術與產業界共同努力,才能找到最適合的答案。對於創作者與企業而言,了解這些爭議並採取謹慎的風險管理策略,將是在AI浪潮中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